海原县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和中央及区、市党委关于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采取八项措施不断拓宽干部监督渠道,创新干部管理形式。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抓干部监督落实。县委先后制定下发了《海原县深入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海原县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意见》、《海原县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共海原县委全委会票决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办法》等文件,进一步从严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干部,使干部管理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使上级监督有依据,领导干部自我监督有标准,群众监督有尺度。
二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不断完善 “双审”制度。凡是对正职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干部,无论是退休、交流、调动,都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做到“先审后离、先审后任”。并对负有一定经济责任、任职满两年未进行过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今年以来,先后对29个单位55名职务变动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了责任审计。
三是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科级领导干部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申报一次个人收入情况;要求县级领导干部对本人及家属婚丧嫁娶、升学就业、房产买卖等情况及时向市委组织部进行报告。
四是认真落实警示诫勉谈话制度。对在日常工作或年度考核中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警示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
五是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各部门、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在县委全体扩大会议上,对全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报告,对全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了民主测评,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
六是继续实行干部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全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由县委组织部对试用干部任职一年间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于工作表现好、业绩突出的,解除试用期,对考察不合格者,予以降免职处理。
七是严格执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推行交流轮岗,建立合理流动机制。坚持把干部交流与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的优化配置结合起来,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结合起来,与任期轮岗结合起来,与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结合起来,实现干部合理、有序流动,使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退、能官能民,切实形成了“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正确用人导向。目前,先后共交流干部117人次,其中,在乡镇之间交流干部26人次,在部门之间交流干部58人次,在乡镇、部门之间交流干部33人次,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八是实行“一票否决制”,拓宽干部监督管理渠道。进一步强化人大和政协、群众、舆论、部门及党内监督职能,把加强对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行为的监督,作为拓展干部监督渠道尤其是领导干部监督渠道的重要措施来抓,在一些重要部门和乡镇设置了专兼职纪委书记,填补了过去对广大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无专职人员监管的空白。并对此项工作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如:在酝酿提拔干部时,组织部门分别向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部门征求意见,对有违纪行为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坚决不予提拔任用。2009年至今,先后对举报的6名拟提拔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其中对2名拟提拔干部予以暂缓任用,对4名拟提拔干部取消了任职资格。